2011年12月30日

[活動回顧] 聚落保存

時間:2011/12/18  ()  1400-1600
地點:南村落 (師大路80101F)
講師:林會承
     
    一開頭林老師介紹了台灣的文化資產共分為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、文化景觀、遺址、傳統藝術、民俗及有關文物、古物、自然地景等九類,並從定義開始談起。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,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「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」。他提到最近文化界努力推動的忠義新村保留,是全台唯一完整用西方理論規劃的新鎮,如果無保留下來台灣就沒有二十世紀的西方新鎮,另外像是蘭嶼雅美族的野銀部落,其建築分為完全在地下的主屋,左前方為一半在地面上一半在地下的高屋,右前方為陽台,中間是可看山看海的廣場,為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特色建築。蘭嶼雅美族的野銀部落、綠島柚子湖聚落、屏東縣霧臺魯凱族好茶舊社等都是2005年文化資產大規模修訂之前,以古蹟方式把村莊保留下來,2005年後聚落才成為文化資產的獨立類型。


   老師並舉了三峽老街的例子,當地居民抗爭希望拓寬道路,但土地所有權為新北市政府無法改建,故政府與居民協商共同保存使用,透過都市計畫畫訂特定專用區,建立基本的準則成為此區的特別法,找出居民與政府都可接受的方式。
聚落分類以文化類型做區分,不同的文化擁有不同的形式與內涵,不可混為一談,理想的聚落保存應兼顧聚落類型的完整性。

    聚落保存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文建會〈除了自然地景為農委會主管外〉,地方的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。聚落登錄跟其他文化資產不同,必須由所在地的居民或團體主動向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並附上相關文件及居民的意願,須有一半以上的居民同意才接受,再經過審查,審查第一個面向為聚落在文化資產方面是不是有價值,第二個面向是居民對此聚落保存之意願是否夠高,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登錄。全台灣目前只有一個澎湖望安島的花宅落聚落登錄通過。

    談到聚落保留常遇到的問題,他認為文化人警覺性不高,提出異議時常為時已晚,此外居民的共識不足,文化上的認知有落差,有時並非出於聚落共同利益而產生歧見,這些都會造成保留上的阻礙與困難。林老師認為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要讓都市計畫界的人有文化資產概念,規劃時就做保留。聚落保存再發展計畫必須經過與居民的討論,所謂的再發展就是經營跟管理,在地產業須自給自足,聚落保存才會長久,聚落之所以面臨生存危機就是因為原來的經濟機能弱化。他提到望安花宅聚落的未來,有可能是成為旅遊或海釣的中心,或者政府掌握空間提供藝術家一個月便宜居住創作,各式各樣的可能性都有討論的空間,最終就是希望聚落能永續經營。經濟收益跟文化要取得平衡點,如非文化一律排斥將使聚落失去生存能力,如太偏商業則失去保存聚落意義。都市計畫是需要相當遠見的,從規劃到真正實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,一定要將永續發展的概念套入整個規劃當中。

    設計師的設計常不適宜鄉村的生活形態,一個月深入瞭解後再來做整體規劃跟設計。保持真實性是很重要的,文化不要造假,原本的就是最好的,增加的硬體要有可逆性,隨時可拆除還原。透過保留有形跟無形的資產,硬體跟軟體的建設,社區營造跟人才的引進培育,環環相扣的合作讓整個聚落保留更為順利。
   
    這些需要時間慢慢來,復興非一蹴可幾,初期由專家學者購同建置,逐漸由居民自行承擔,居民宜先成立社團作為對口的單位,初期政府經費支持,但在地居民應有自給自足的打算。官民應攜手合作,政府有政府的難處,居民有居民的難處,唯有兩者都互相設想,才有可能達到雙贏的局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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