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28日

[活動回顧] 從文化資產法看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

時間:2011/12/11 ()  1550-1750
地點:南村落 (師大路80101F)
講師:薛琴(薛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)

  開宗明義,薛琴老師就定義文化資產為「具體的過去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的遺存」,其中特別強調「完整性」和「真實性」(不可再創造)兩項特徵,唯有足備這兩項才可稱為文化資產,例如埃及金字塔、羅馬競技場等都是著名的文化資產。文化資產的價值是客觀的,又可分為歷史價值、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去看。文化資產對社會的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、借鑑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作用。有時同樣的文化資產,在不同時間、地點、條件下,價值也會有所變化,如今日巴黎最著名觀光勝地艾菲爾鐵塔,在1889年為世界博覽會而建,其新穎的鋼骨用材及獨特造型引起不少攻擊與責難,當時誰能想到艾菲爾鐵塔會成為鋼骨建築的先驅?而歷史文獻資料和文物都是歷史科學的研究對象,兩者可以相互印證,比較研究,例如清修明史誣陷鄭成功沉魯王於海,民國時期相關文物出土,才洗刷了幾百年來的汙名。


  到20世紀後半葉,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逐漸成為國際間共同關注的議題,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於2003年通過《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》。根據此公約,無形文化遺產的定義為「被各群體、團體或個人,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、表演、表現形式、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、實物、工藝品和文化場所。」無形文化資產並不是純粹無形的,民間音樂屬無形文化資產,樂器和樂手卻是有形的;樂器有形,但製作樂器的手藝又屬無形。民俗活動也是一樣,如燒王船、放天燈,形式載體是以物質形態來表達,但卻會因焚燒而消逝,然而活動的反覆舉辦鄭明了文化的傳承進行式,這是活的、動態的保存經驗。

  文化資產的保存是在追求極限,盡可能用一切方法保存文化資產中有形或無形的資料。古蹟保存過程中,處理的往往是無法再製的原件,實際價值往往與其藝術價值無關,而與歷史史料價值有關。因此保存古蹟及是保存前人留下的歷史訊息,以保存該物件所含最大量的訊息為目的。今日保存技術的一大特色,就是藝術與科學領域的團隊合作。

  文化資產日常管理維護工作,是決定歷史建築保存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,亦是今日在管理維護上面臨的最大問題。一般而言愈少的修復行為介入,歷史信息的保存愈真實,其基本作法是自主檢查、保持清潔,及隨時注意細微變化。薛琴老師就認為日本這方面作得很好。

 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,有關於再利用的條文僅數條,再利用的部份顯然不足。文化資產的活用按類形分有:社區設施、生活體驗、文化設施、教育設施、觀光商業設施、辦公場所等功能類型。在這些類型中,以按原有目的繼續使用最好,如台灣師範大學。有些資產已喪失原有使用功能,經修復回復全部或部分功能者,如板橋林本源邸的花園部份就是良好典範。在最不得已時,才考慮將文化資產轉型使用,如台南文學館。

  此外從都市更新的一些個案中,我們必須思考都市更新的目的何在?薛琴老師反問像板橋車站附近的大樓群真是大家想要的嗎?最後薛琴老師以法國巴黎近郊碧西村計畫為例,展示何謂成功的都市計劃:不僅有考古遺址的保存,同時並重產業經濟發展,亦不犧牲生活空間與環境的舒適。薛琴老師認為這正是台灣政府目前極需學習的地方。


活動照片


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